機電系統所發出的噪音是受「噪音管制條例」 ( 第400章 ) 所管制。根據「噪音管制條例」第10條發出的「管制非住用處所、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噪音技術備忘錄」訂明了評估除住用處所、公眾地方或建築地盤以外地方發出的噪音所用的準則及列出了「可接受的噪音聲級」。假如機電系統所發出的噪音在一特定「噪音感應強的地方」(例如:住宅大廈或學校)並不符合以上技術備忘錄內所載的「可接受的噪音聲級」,有關當局會根據該技術備忘錄向該系統之擁有者或操作者發出「消減噪音通知書」,藉此而實施管制。
附錄一簡單引述了「管制非住用處所、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噪音技術備忘錄」於「噪音感應強的地方」的「可接受的噪音聲級」、噪音評估位置及指引,方便讀者參考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