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定噪音管制

假如機電系統所發出的噪音在一特定「噪音感應強的地方」(例如:住宅大廈或學校)並不符合「管制非住用處所、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噪音技術備忘錄」內所載的「可接受的噪音聲級」,有關當局會根據該技術備忘錄向該系統之擁有者或操作者發出「消滅噪音通知書」,藉此而實施管制。

在一特定的「噪音感應強的地方」,如其評估位置在外牆一米外,其「可接受的噪音聲級 (分貝(A)) 」在表 7列明。但在以上技術備忘錄列明的某些情況下,而評估位置位於大廈室內,其「可接受的噪音聲級」應較表 7所載的低10分貝(A),而該「可接受的噪音聲級」在表 8列明。讀者在決定適用的「可接受的噪音聲級」時,應參考上述提及的技術備忘錄。

表 7: 在外牆一米外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 ( 分貝 (A) ). 表 8: 室內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 ( 分貝 (A) )